问题 | 浅议隐私权的本质与范围 |
释义 | 一、隐私权的本质的理论学说 一般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这一概念对隐私权的内容归纳为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而且民事主体可以决定其范围。但是对于隐私权的本质没有清晰深刻的了解就无法理解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再加上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生活”有决定权,这些都使得人们无法准确把握其范围。而理论上对于隐私权本质有不同认识。 (一)独处权理论 独处权理论是最早被提出来作为说明隐私权实质意义的学说,可追溯到库利法官提出的不受打扰之权”,由沃伦和布兰迪斯的《隐私权》一文加以升华提倡。该说认为隐私权即是使得个人能保留并享有其独处的而不受外界侵扰的权利,即所谓不受打扰之权”(therighttobeletalone)的意义。因而不论是所谓的个人信息的保密而禁止新闻予以公开或传播,或是保持家居或其他私人领域不准他人无故入侵等,皆是为保持个人独处状态的完整所为的保障。因而所谓的隐私权就其实质是为求保障个人独立状态不受侵扰的权利。 此说由于沃伦和布兰迪斯于其《隐私权》一文中即加以提倡,故有其奠基性的历史地位。同时由于本说也为不同表现形式的隐私权提出了共同的理论,以理解并说明其权利本身的保护对象与目的,因而从提出之际即受到相当程度的支持,直至今日仍深受重视,并由部分实务在推导新型态的隐私权权利内涵或保护内容时,作为理论基础说明使用。但有批评见解则认为本说做为一基础理论在文义及理论上却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缺憾,所谓的独处而不受打扰”,其意义事实上与一般自由权”的描述在概念要素上并无明显差异,两者都只彰显了相同的意旨:对于他人干涉的抗拒—即排他性”。也就是说如果使用独处权理论来理解隐私权时,最多只能说明隐私权是自由权中的一种或甚至只是自由权的另一种说法,对于隐私权是否和其他的自由权有所不同、其区别为何等问题皆留下了空白而未予解答。因此,若欲将独处权理论作为隐私权基础理论而加以说明时,并不能说本理论有任何概念上的错误,只是本理论的无错误其实是建立在并未说明什么事情的前提上。 (二)亲密关系自治理论与隐私领域理论 亲密关系自治理论在美国学界有相当的影响,其认为隐私权是对于所谓的社会或公众生活,与私人的生活或私密性关系所做的界定;而针对划出一专属于个人的亲密关系”加以保障,避免他人、社会、国家或其他公众的入侵的权利,即是隐私权的本质。本说认为在社会生活日渐成形与壮大的同时,个人仍应有权保持其个人空间(包括有形的空间与无形的空间)不受外界的窥视或侵扰。而隐私权的提出最主要的功能即在基于公共领域或私人领域的区分,借由隐私权的保障,明确地规定何种程度与性质的领域具有高度的私人性,即便在社会共同生活之需要下仍不允许外界入侵。这种具有高度属人性质的私人事务,即构成了所谓的亲密关系”。此亲密关系不仅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了有形的住宅、身体以及无形的谈话、以及各式各样的信息等等,都可能是亲密关系中的一部分,因而他人或社会介入的正当性随之降低,相对的而应赋予该所有人高度的自治权。而这一亲密关系自治的权利即为隐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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