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综合执法说我占道经营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卫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罚款3000 |
释义 | 城市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特殊情况下,需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法律分析 城市占道经营,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拓展延伸 天津市综合执法严查占道经营,多名违规者被罚款3000元 天津市综合执法部门近期对占道经营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多名违规者因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卫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被罚款3000元。这一行动是为了维护城市的市容环境和卫生状况,保障市民的生活品质。综合执法部门将加大对占道经营的监管力度,加强巡查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者依法予以处罚,形成震慑效应,促使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市民也应加强自律,不占道经营,共同营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结语 综合执法部门近期严厉打击占道经营行为,违规者因违反相关法规被罚款3000元。此举旨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状况,提升市民生活品质。综合执法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巡查和执法工作,对违规者依法处罚,以形成震慑效应,促使市民自觉遵守法规。市民也应加强自律,避免占道经营,共同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