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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概述
释义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是指在不改变企业性质的条件下将所有权分离,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租与他人使用收益,他方交付租金的协议。无论是个人承租、合伙承租还是全员承租,企业承租其客体仍是国家或集体的企业。它既包括企业的限制物权,同时也包括该企业的经营权乃至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的名称权。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规看,租赁经营的出租方、承租方和担保方是租赁关系的主体。出租方是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它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出租权。通常政府委托的部门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所属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行使职权,是租赁经营的出租方。承租方为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的经营者,并分为个人承租、全员承租、企业承租和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的四种形式。其诉讼主体相应的是个人、合伙人、全体成员和企业组织。企业租赁经营的始初,仅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租赁经营,即国家把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以租赁的形式交给承租人生产经营,承租人向国家支付租金并待其返还全部企业资产的合同,是实现企业经营权和国家所有权分离的方式之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产物。从1987年实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对企业放权让利为基础的思路展开的。放权让利的实质是在产权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国家将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下放给该企业的经营者,并对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做了相应的调整。利改税、承包制、租赁制等都属于放权让利的范畴。企业租赁经营是朝向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迈出的关键一步。法律特征
    (1)出租主体的特定性。企业租赁的出租主体只能是享有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国家(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作为代表)。
    (2)客体的综合性。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客体是整个企业有机体,承租人通过租赁获得对其经营管理的权利。
    (3)返还标的的增值性。承租人取得了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致使租赁标的具有了增值机制,而增值部分不能全部归承租人所有,因此标的的价值在返还时往往大于出租时。这与传统租赁只须原物返还不同。
    (4)连续租赁的租金递增性。由于租赁使标的增殖,相应地后次租赁的租金就应高于前次。这与传统租赁由于标的耗损而租金相应递减不同
    (5)法律关系的双重性。虽然合同总有一方是国家,但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面;但承租人还要接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又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一面。这与传统租赁单纯体现为民事法律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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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4:4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