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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函上没有律师姓名跟签名,只有助理的联系电话,但是有律师事务所公章,这种律师函有效吗?
释义
    律师函是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对相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并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的专业法律文书,需要律师事务所的盖章和律师的签字,对于维护诉讼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分析
    1、需要有律师事务所的盖章和律师的签字。2、律师函引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它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拓展延伸
    律师函的有效性与律师姓名和签名的关系
    律师函的有效性与律师姓名和签名密切相关。律师函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往往需要律师亲自起草并署名,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可信度。律师姓名和签名是函件上律师身份的明确标识,能够证明函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如果函件缺乏律师姓名和签名,只有助理联系电话,虽然律师事务所公章存在,但可能引发对函件真实性的质疑。因此,律师函的有效性受到律师姓名和签名的影响,缺少这些要素可能降低函件的法律效力和可信度。
    结语
    律师函的有效性与律师姓名和签名密切相关。律师函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往往需要律师亲自起草并署名,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可信度。律师姓名和签名是函件上律师身份的明确标识,能够证明函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缺少律师姓名和签名可能降低函件的法律效力和可信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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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2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