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申请上海公租房 |
释义 | 一、上海公租房去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 二、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具体细则有: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 2、已与上海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上海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申请上海市筹公租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上海常住户口,且与上海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 3、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租房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 三、规范供应管理机制 (二)严格申请和审核程序。 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确认后,交运营机构审核。 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及时落实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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