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鉴定意见是属于传来证据,因为不是第一手的资料,由鉴定机构制作。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鉴定意见是单独一个类别的证据。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那么,民诉鉴定意见与刑诉鉴定意见两类鉴定具有什么区别? (1)鉴定目的不同,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解决定罪量刑问题,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2)启动方式不同,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委托,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 (3)鉴定材料不同,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材料由公安机关提供,当事人不参与鉴定,无权对鉴定材料发表质证意见,而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材料由当事人提供,鉴定材料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后方可作为鉴定根据。 基于鉴定目的、启动方式、鉴定材料、当事人参与方式的区别,决定了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综上所述是律师为您解答的关于“民诉鉴定意见与刑诉鉴定意见两类鉴定具的区别”相关知识,希望以上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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