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迟延履行义务 |
释义 | 一、什么是迟延履行义务 迟延履行,在广义上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受领迟延则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做出履行时,未能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或没有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协作。《合同法》第94条第3款所规定的当为给付迟延。 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未履行债务,按照债权人是否需经过催告才能解除合同,可以将履行迟延导致的合同解除分为两种,一是非定期行为履行迟延的合同解除,二是定期行为履行迟延的合同解除。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5)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二、迟延履行义务有哪些后果 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须履行的义务规定了期限,若被执行人超期限履行其义务,便是迟延履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义务的后果可分两种: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是给予金钱的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是指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计付。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是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如果迟延履行已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受到的损失;如果没有造成损失,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和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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