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争议与不同商标异议的区别及解析 |
释义 | 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商标争议是针对已注册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由在先注册人提出,要求核准注册的商标与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异议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的异议,可以由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提出,除了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外,还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禁用条款等。商标争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而商标异议由商标局处理。 法律分析 主要有以下不同: 1.两者实质不同: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异议, 2.两者内容不同: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执,而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异议; 3.提出时间不同: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即发给商标注册证五年内提出,而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即在商标公告后三个月内提出; 4.申请主体不同: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5.提出原因不同:争议的提出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异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 6.处理机构不同: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 拓展延伸 商标争议解决方法及案例分析 商标争议是在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解决商标争议的方法多种多样,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协商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当双方就商标使用权、权益分配等问题进行对话和协商时,可以达成共识并解决争议。调解是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协调,帮助双方达成妥协。仲裁是由专业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协议或相关法律进行裁决。诉讼是通过法院解决商标争议,当其他解决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选择起诉。 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商标争议解决方法的应用。例如,某公司在注册商标时发现另一家公司已经注册了相似的商标,并且开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可以选择通过协商尝试解决争议,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提起诉讼。通过分析类似的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解决方法的优缺点,以及在不同情况下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的重要性。 总之,商标争议解决方法及案例分析对于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并借鉴案例分析来提高解决商标争议的效率和准确性。 结语 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在实质、内容、提出时间、申请主体、提出原因和处理机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商标争议是特定的,由先注册人提出,涉及权利争执;而商标异议可以由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提出,只针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异议。商标争议需在商标核准注册五年内提出,而商标异议需在商标公告后三个月内提出。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而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了解商标争议解决方法及案例分析对于保护商标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并借鉴案例分析来提高解决商标争议的效率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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