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物运单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货物运单合同,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货物运单合同一般具备下列内容:(1)货物名称;(2)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3)包装;(4)运输标志;(5)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6)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7)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8)承运日期;(9)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10)货物价值。 法律依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五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在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货物运单的格式,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由交通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七条 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货物名称; 二、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三、包装; 四、运输标志; 五、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六、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七、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八、承运日期; 九、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十、货物价值;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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