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业执照副本丢失去哪里补办 |
释义 | 可以向相工商部门申请补失。 首先请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将执照副本号码写上面,声明作废,然后凭此到当地登记机关办理补发手续,公司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一、什么是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的存在是为了在公司运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设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营业执照的原件就可以用营业执照副本。 执照分正本和副本,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证明文件。按相关的规定营业执照(正本)要悬挂在公司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副本以折页的开合方式设计的方便携带。 以上就是律师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内容由 魏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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