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驾驶校车的一次记9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或者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9分,处罚200-2000元,情节严重的可处15日以下拘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申请人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申请人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申请人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申请人无犯罪记录; 6、申请人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