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4400元,最高标准为22434元。应用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天津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如下: 1、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 2、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3、工伤保险:公司按行业风险缴0.2%、0.4%、0.7%、0.9%、1.1%、1.3%、1.6%、1.9%,个人不缴; 4、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 5、基本医疗保险:公司缴10%(含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1%),个人缴2%。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