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沈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14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84元。日前,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通知,从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上述人群补助标准有哪些变化?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7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740元-11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1149元;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578元-86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1149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14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84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9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70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4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70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62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4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4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9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5元。 法律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