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怀孕期间请假社保公司交还是个人交 |
释义 | 怀孕请假五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女职工享有休假和休息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且不能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适应的劳动。劳动合同须顺延至产后一年方可解除,除非女职工提出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一、怀孕请假五险由谁承担 1、女职工怀孕并非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依法享有休假和休息的权利。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 结语 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无法适应原劳动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适应的工作,并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此外,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不得单方解除,除非女职工提出解除要求。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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