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19条 非居民企业 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 应纳税所得额 :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103条第1款依照 企业所得税 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103条第2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率 第4条第2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条例第91条第1款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 扣缴义务时间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