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标准为:个税起征点为5000,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收入-5000元(起征点)-特别扣除(三险一金等)-特别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纳税=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快速扣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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