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产前(怀孕第12周起)及生育后3个月以内因本次妊娠引起的合并症和并发症(简称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于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待遇。而当时您是在怀孕50天内到医院因保胎住院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保险报销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