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条件 |
释义 | 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具有国家-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6、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 二、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关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政府特殊津贴的发放工作,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关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政府特殊津贴的发放工作,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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