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动产浮动抵押权 |
释义 | 动产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浮动抵押权的登记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设定浮动抵押权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基于浮动抵押财产的浮动性,浮动抵押权登记自应不同于固定抵押权登记。 第一,《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抵押财产的描述无法特定化,只能对抵押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无法详列抵押财产清单。以全部的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浮动抵押的,只需注明“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全部抵押;以上述财产部分设定浮动抵押的,只需界定部分即可,如“以现有和将有的生产电视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全部抵押。 第二,在抵押财产发生变更时,无须办理变更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这一规定应仅适用于固定抵押,对于浮动抵押而言,在浮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中,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其以合理价格出卖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自动脱离抵押财产范围;买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则自动加入抵押财产范围,由此导致抵押财产范围、数量的变化,无须办理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三,为达到公示标的物之上的权利负担的目的,浮动抵押登记书上应当标明“浮动抵押”字样,以提醒交易相对人,在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的交易并无风险,否则交易相对人依登记书关于抵押财产的记载将会对交易风险作出相反的判断。 二、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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