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主要情形有: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4、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6、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的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8、因办案行政、刑事案件的需要对驾驶证进行审查的,可以扣押驾驶证。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