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南落户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1、取得本省居住证; 2、参加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3、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住所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合法拆迁后的“回迁房”、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海口市、三亚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二)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 本省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度。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有序引导的原则,在来琼务工经商且已办理《居住证》或者《暂住证》的省外人员中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一)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括就业年限、住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居住年限、年龄等指标。满分为100分。 1、就业年限积分。在琼合法稳定就业累计满5年的,积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2、住房积分。本人或者配偶在琼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20分;本人在琼租住合法产权公有住房或者合法产权私有住房的,积10分。 3、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积分。在琼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5年的,积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法律依据:《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三条本省户籍居民迁移至尚未实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省份的,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城镇人口”或者“乡村人口”;迁出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可根据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出具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本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省居民申请在儋州市登记常住户口,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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