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户口投靠落户南京有哪些情形 |
释义 | 一、外地户口投靠落户南京情形 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2、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 3、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4、累计积分达到100分以上。 二、南京落户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5、积分落户专用社保清单 6、积分落户申请书 7、加分、减分项证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9.落户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需要提供 9.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9. 2、合法稳定住所共有权人居民身份证 9. 3、合法稳定住所共有权人同意落户意见书 10.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 10. 1、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10. 2、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 10. 3、未成年子女出生证 1 1、投靠直系亲属落户的,还需补充提供 11.1.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11. 2、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11. 3、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家庭相互关系证明 11.4.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1. 5、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的居民身份证 11.6.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落户意见书 11.7.户主的居民身份证 11.8.户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12.落户在集体户的,还需补充提供 12.1.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2.2.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12.3.集体户管理部门同意落户意见书 13.落户在社区户的,还需补充提供 13.1.申请社区户申请表 13.2.申请社区户承诺书 13.3.本人在本市无直系亲属投靠、就业单位无单位集体户或者无就业单位、无兄弟姐妹可以投靠的情况说明 13.4.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3.5.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三、南京落户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