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养的独生女可以领独生子女证: 1、如果两夫妇结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有医院证明),并且只收养一个孩子,而收养的这个孩子符合《民法典》,并经司法部门公证,可到当地计划生育局领取独生子女证,领取独生子女费。 2、另外,夫妻双方无法提供《收养证》的可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养证明后,予以办理。 办理收养子女落户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所需的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县(团)级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3)收养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4)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生育能力诊断书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