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是中国政府、各省级政府、各地级政府、各县级政府设立的乡村振兴机构,其职能如下。 1. 政策落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把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 2.科学扶贫:科学组织扶贫资源,推进产业化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一、乡村振兴局的特点 乡村振兴局一般是直属于农业农村部门,属于行政机构的序列,其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乡村振兴局是中国新设立的一个政府机关,其职能具有重要意义,既是脱贫攻坚战脱帽子不脱政策的重要举措,更是进一步发展乡村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实际要求。 乡村振兴局与其他的公务员机关一样,拥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乡村振兴包含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全面振兴,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所以乡村振兴必须一步一个脚印往前走,久久为功求实效。 二、乡村振兴局的职能是: 1、拟订扶贫开发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划; 2、审定中央扶贫资金分配计划; 3、组织调查研究和工作考核; 4、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调查、指导全国的扶贫开发工作; 6、做好扶贫开发重大战略政策措施的顶层设计; 7、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 三、乡村振兴局的招聘条件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方针和政策;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 4、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协调能力;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