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为: (一)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 (二)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四)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