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已足额缴纳相对应的出资额,那么是股东,只要能够提供出资证明即可,随后需要去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否则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倘若没有缴纳足额出资额,需要缴纳完后才是股东,且不缴纳有相对应的责任需要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