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紧急避险原则 |
释义 | 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免受危险而采取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但需适当补偿。与正当防卫相比,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更广泛,行为对象不限于不法侵害者,行为必须是排除危险的唯一方法,损害程度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不适用于特定责任人避免自身危险。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公民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如为避免沉船而抛弃货物的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按以下办法处理。如果险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引起的,应由造成险情发生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没有不当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 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 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结语 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权益而采取的行动。根据《民法典》规定,紧急避险人在采取措施时没有不当行为且不超过必要限度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危险由第三人引起,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紧急避险人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然而,如果紧急避险行为不当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与正当防卫相比,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更广泛,行为对象是与危险无关的第三方利益,对行为有更严格的限制条件,损害程度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并且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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