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9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为法律所保护,之后为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双方自行分开即可,财产分割及孩子的抚养权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你们的同居关系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发生的,那么肯定是不会认定为事实婚姻的。 即便不是事实婚姻,但是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也就是说,当事双方如果现在去补办结婚手续,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一开始同居时就得到法律的承认(当然,开始同居时如果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如不到婚龄等,则不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