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检察院怎样移交取回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1、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庭向人民法院移交取回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公诉人应当与审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以内移交。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 二、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见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担任见证人的证据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6、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