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出口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一、自营进口自营进口的规模大,效益好、但相应地也存在更高的风险。在对外合同签订时,要特别注意以下条款与问题: 1、货名规格: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当货物有不同品种、型号、等级时,更要作明确限定,以防止不必要的误解纠纷,避免出现报关、征税等方面的纠纷或不便。 2、溢短装条款:溢短装条款是卖方主动的条款,对买方并无好处,其具体幅度根据不同产品而异。对买方来说,应尽可能争取溢短装的幅度小一些,一般不超过5%,以防止卖方在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时,利用溢短装条款故意多装或少装。对卖方来说则相反,应争取高一点比例的溢短装,这样更加主动。 3、关于远期信用证:由于目前国外利率比国内的人民币利率低,所以,进口业务经常采用远期信用证为支付手段。与即期信用证相比,远期信用证有延缓资金占用,节省利息等优点。但有关单据一经承兑,承兑人就必须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其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不可以任何理由提出拒付。因此,除了实际付款时间较迟外,远期与即期信用证的付款责任并无分别。故有关国内合同的支付条款应注意衔接,以免产生偏差造成损失。 4、装运条款: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本条款主要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可否分批装运,转运,中途停靠其他港装货等。在租船进口大宗货物时,该条款十分重要,尤其需要订得具体,详细,除须具备以上内容外,还必须明确: (1)卖方租用的装运船只应具有适航性和适货性,卖方在选择船舶及租船的船方时应谨慎行事。对由于卖方租用的船只与合同的条款不符而使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卖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2)老船加保:卖方租用的装运船的船龄一般不得超过18年,如果船龄超过18年,由此引起的额外保险费由卖方承担。23年以上船龄的船舶一般情况下买方无法接受。 (3)在租船提单作为议付单据的条件下,可能出现由租船合同引起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的纠纷,如运费未付清等,以致影响买方安全及时提货,造成损失。因此,在合同上必须明确规定,合同项下货物的交付不受发货人与船东或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纠纷的影响。买方对租船合同中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不承担责任,除非这些不一致的条款已经过买卖双方书面认可。 (4)船籍:为了增强船只信誉程度,防止出现光船到达,出具假提单的诈骗事件,买方一般应要求租用的船只在“劳氏船级社”或其他同类船级社注册。 5、单据条款:除了进口合同中一般要求的提单,发票,装船通知外,其他单据可根据具体产品而定。由商品检验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质量证明书,比厂家或卖方出具的更具权威性和公正性,在合同条款中,买方应尽量争取前者作为议付单据。对于某些产品的进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单据有特殊要求,如钢材要求原产地证书,食品要求提供卫生检验证书,所以在签约之前,要先向国家有关机构做深入了解,并在合约中向卖方明确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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