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
释义 | 鉴定人,讲的通俗一点就是司法鉴定的工作人员。想要成为司法鉴定人,那么必须要取得想应的资质,包括符合条件、经过审核登记,取得执业证书等等。与此同时,司法鉴定人是享有一定权利的,比如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等等。 鉴定人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应当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即具有分析判断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能力。鉴定人只能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而不能解决法律问题。 其次,鉴定人应当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这是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也是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与一般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专业人员的区别所在。 最后,鉴定人应当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无利害关系,鉴定人如果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得参与该案件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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