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 债权债务关系 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须经过清算程序。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