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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为员工买的团体意外险能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吗
释义
    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购买团体意外险不能完整证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通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参照工资支付、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等证件、招聘记录、考勤记录等凭证确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97字)
    法律分析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即应与劳动者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单位购买了团体意外险不能完整的证明你们劳动关系的建立。【法律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拓展延伸
    团体意外险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效力研究
    团体意外险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效力研究旨在探讨团体意外险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团体意外险是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的权益。然而,团体意外险本身并不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购买该险种可能是出于公司的义务或为员工福利考虑。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因此,团体意外险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效力需要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评估和判断。
    结语
    团体意外险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效力需要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评估和判断。虽然团体意外险是为员工购买的保险形式,但它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关系应当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来建立。因此,除了团体意外险,还需要结合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其他证据来综合评估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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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0: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