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重庆市收养孩子条件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华侨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1.有效通行证件、身份证;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外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由本国收养组织和在华代理人与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联系预约。 七、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程序申请(备齐所有证件和证明材料)——填写相关资料——审批(10个工作日)——登记——颁证 八、收费标准1.办理收养登记收取登记费250元;2.公告费据实收取。 九、办理登记地点1.国内居民在小孩捡拾地或小孩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2.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居民在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办理收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