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
释义
    民办学校成立后,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此时,民办学校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举办者在内均不得侵占。
    举办民办学校,必须有一定的资金准备,以启动学校的建设和筹建工作,这是筹设民办学校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资金证明。资金证明内容包括来源及数额。资产、资金来源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集资、捐赠的财产,人民政府资助的经费、转让的国有资产、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等。当举办者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时即可向县级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的设立手续。
    在民办学校申请设立被批准之前,上述资产尚不属于民办学校的财产,其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依然属于举办者所有或捐赠者所有。
    当取得办学许可证书和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后,此时民办学校即告成立,即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在这里需要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它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方法有国务院规定。”
    所谓“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法律规定民办学校可以却合理回报的同时,对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规定了一定的限制。即“提取发展基金”制度,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学校作为人才培养的基地,需要有源源不断的资金投入,用于学校的后期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4 0:5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