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具有依法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民政部门安置工作保证其有三年稳定工作期,三年稳定工作期如果是非本人原因(单位破产、改制等)而解除劳动合同、下岗的,可以退回原民政部门重新安置。如果是超出三年稳定工作期的退役军人,民政部门就没有对其进行再安置工作的义务、责任和其他政策了。 需要强调的就是,不管什么时期对于普通退役军人、转业军人而言,不管是城镇户籍、农村户籍,复员、转业的;一旦离开部队后就是普通公民了,只是是个曾经当过兵的荣誉、户籍本“兵役状态”栏记载了“服役”两字而已。 法律依据:《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