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我国开始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则是从生产源头把关,因此,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二者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使得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健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