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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合同及仓储合同的相同之处有
释义
    保管合同及仓储合同的相同之处如下:
    1、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2、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保管合同及仓储合同的区别在于: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2、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3、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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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