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外国人需通知相关国吗 |
释义 | 审判外国人需通知相关国: 涉外刑事案件涉及外国籍当事人,为保障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需要向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事项。此外,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我国承担向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通知有关事项的义务。这是涉外刑事案件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不通知或者延误通知会引发外事交涉,甚至可能对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关系造成影响。相关通知义务是双向的,我国若不能严格履行通知义务,将可能会影响我驻外使、领馆对境外中国公民、机构的有效保护。 涉外刑事案件的处理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一系列工作环节。根据所处诉讼阶段和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在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对下列事项,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1)对外国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这里的“对外国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仅限于人民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如是公安、检察机关决定采取,已由公安、检察机关负责通报,无需重复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该外国籍当事人的姓名(包括译名)、性别、人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采取的强制措施及法律依据、羁押地点等。 (2)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等事项。 (3)宣判的时间、地点。此外,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死刑裁决下达后执行前,应当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外国籍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死亡的,应当将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在规定的通报、通知期限内无法确定死亡原因的,应当在确定死亡原因后及时补充通报、通知。 需要向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通知有关事项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一律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通知;必要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请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给予协助。通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与我国签订有双边领事条约的,根据条约规定办理;未与我国签订双边领事条约,但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根据公约规定办理;未与我国签订领事条约,也未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可以根据外事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互惠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 2.在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发生的涉外刑事案件,通知有关外国驻该地区的领馆;在外国领馆领区外发生的涉外刑事案件,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但未设使、领馆的国家,可以通知其代管国家驻华使、领馆;无代管国家、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以不通知。 3.双边领事条约规定通知时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无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应当根据或者参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至迟在7日内通知。 4.双边领事条约没有规定必须通知,外国籍当事人要求不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根据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对外通知有强制性通知和非强制性通知之分。所谓强制性通知,是指涉外案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无需询问涉案人的意见,即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我国与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日本、印度等国家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中规定有强制通知条款。如这些国家的公民涉案,即使其本人不希望通知,也须向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通知有关事项。所谓非强制性通知,是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中没有规定必须通知,如有关国家的公民涉案,其本人不希望通知,则我国可不予通知,但需由其本人出具《关于领事通报的声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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