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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形式
释义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有:
    (一)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二)以上三种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具体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的认定条件:
    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以下是构成要件:
    (一)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即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消灭后而为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三)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时,因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四)相对人须为善意。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
    (一)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议定的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也是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之一。表见代理,行为人虽然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权,第三人通常是不知或无须知道他没有代理权;
    (二)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
    (三)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如果第三人是恶意或与无权代理人恶意申通则不属此例;
    (四)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五)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相比,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也即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的后果往往处于“未定”状态,无权代理发生后,并不能确定当然无效,责任的承担还依赖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追认,而表见代理的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并不一定都不利于被代理人,如果这种行为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使之成为自始有效的行为,有利于被代理人广泛地为民事活动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这与代理法的本意是完全一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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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