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严禁以威胁、诱惑、欺骗等非法方式供述和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所有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要轻信口供。第二条通过殴打、非法使用戒指等暴力手段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应当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的供述。第三条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为威胁,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的供述。第四条以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刑讯逼供影响作出的与供述相同的重复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确认或者不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在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二)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官和审判人员在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供述。第六条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第七条收集物证和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相关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