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加诉讼参加人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的适格主体包括已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拟参与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以及法官或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提出的当事人。被追加当事人必须满足具有独立请求权、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案件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实质条件之一。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也可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追加。被追加的原告若放弃实体权利可不追加,而不愿参加诉讼且不放弃实体权利的被告可被缺席判决,但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可被强制到庭。 法律分析 追加当事人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指广义的当事人,包括第三人)的适格主体,不外乎下列三类之一: 1、已经参与诉讼的本诉当事人; 2、拟参与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之中的利害关系人; 3、本诉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被追加当事人的实质条件:依法被追加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符合下列实质条件之一: 1、对已经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争讼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对已经进行的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3、对已经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争讼的诉讼标的,既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也不与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仅仅是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追加。根据《民诉意见》,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但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拓展延伸 追加诉讼参加人的法律效力与责任分担 追加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或被告之外的其他当事人被法院允许加入诉讼,参与诉讼活动。追加诉讼参加人的加入会对诉讼的法律效力和责任分担产生影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追加诉讼参加人享有与其他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其加入诉讼不会改变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主体关系。追加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与其参与诉讼的性质和目的有关,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追加诉讼参加人的法律效力,并依法进行责任的分担。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追加诉讼参加人的加入需要认真对待,以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结语 追加当事人的主体和实质条件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考量。根据法律规定,追加当事人包括已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拟参与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以及法官或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提出的当事人。被追加当事人必须满足独立请求权、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案件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实质条件之一。追加当事人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追加诉讼参加人的加入对法律效力和责任分担产生影响,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其法律效力并进行责任分担。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追加当事人的加入需认真对待,以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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