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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护士资格证丢失怎么补办
释义
    一、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以上材料到当地卫生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上报省卫生厅护士注册办公室审核确认。
    3、申请人自提交材料30个工作日后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卫生人才交流中心领取补办证书。(代领需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
    二、护士资格证补办需提交哪些材料?
    需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补办申请表。 遗失2005年前办理的《护士执业证书》,还需提交《首次注册申请表》;
    2、持证人近15日内在市级主要报刊上予以公告的报刊原件;
    3、原《护士执业证书》的正本或副本;或以下材料:
    (1)原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学历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在省外或在注册机关外(跨市)取得的护士资格证书,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A、考试所在考点出具的《取得护士资格未办护士执业证书证明》
    B、考试合格分数证明;
    C、取得护士资格公布文复印件(考点或考区加盖验证章);
    4、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证明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6、近期一寸或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一张。
    中止注册两年以上,或按照《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还应提交到拟聘用单位所在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并每人一个纸质档案袋封装,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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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