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血管瘤作为一种恶性肿瘤,其保险理赔涉及到保险条款对于“继往病史”的约定。若保险条款中约定明确排除继往病史的保障,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但如果保险条款未明确排除,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标准条款。标准条款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 2.《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向被保险人了解其健康状况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3.《保险法》第三十五条:“保险人拒绝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附加费率的,应当告知被保险人理由,并说明被保险人享有的投诉、申诉权利。” 4.《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保险合同中不得规定排除被保险人已经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保险标的的瑕疵或者损失。”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血管瘤等病史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是否排除继往病史,如未明确排除,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