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山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释义 | 中山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以下方面组成,分为轻微伤,致残,死亡三方面: 1、医疗费 结合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和病历资料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书计算; 3、整容费 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书计算; 4、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从事农业生产的,误工费按中山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无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误工费按中山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150元/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护理:短期医嘱护理: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长期康复护理:120元/天*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365天; 6、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7、住院补助伙食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中山为100元/天*住院天数; 8、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1)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 住宿费计算标准为450元/天; (2)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个市; 市级地区住宿费标准为420元/天;县(市)级地区住宿费标准为400元/天; 10、残疾赔偿金 中山一般地区(深圳、珠海、汕头除外):按中山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深圳、珠海、汕头地区:分别按深圳、珠海、汕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2、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死亡赔偿金 中山一般地区(深圳、珠海、汕头除外):按中山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深圳、珠海、汕头地区:分别按深圳、珠海、汕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5、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6、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计算。 综上所述,中山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十六部分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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