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
释义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只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承担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唯一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统一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职责: (1)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一是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是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三是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 (2)对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责。一是指导推进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二是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管。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出资企业要执行。 义务: (1)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2)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3)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5)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6)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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