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维护国有企业所有者权益、推进改革和重组、派出监事会、任免和考核企业负责人、监管资产保值增值,并承担其他职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还可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 法律分析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拓展延伸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与责任有哪些?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与责任主要包括: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和利用、防范和打击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和约束、推动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维护国有资产的独立、完整和权益、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和评估、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控和评估、推动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等。通过履行这些职能和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够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和有效利用,促进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 结语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推进企业改革和重组、派出监事会等。此外,还需监管资产增值、承担其他职责和政府交办事项。国务院机构还可制定监管规章和制度,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通过履行职责和责任,这些机构能够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推动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资产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