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全几天可以办完 |
释义 | 财产保全五天可以办完。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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