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养协议应当写明下列事项才有效: 1、标题为收养协议书; 2、写明送养人、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是××(国名)××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国×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3、写明收养的详细事项、收养时间; 4、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收养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收养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