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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沈阳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释义
    沈阳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6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
    7、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8、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债务;
    9、借款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10、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提供贷款要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A4纸双面复印,下同)。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首页、借款人页及共同申请人页(含配偶)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单身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有效期1个月)。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
    6、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
    7、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1份。
    8、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预购商品房预告和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开发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
    9、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辽宁省自然人商品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维修基金、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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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2:11:20